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 乙向甲借款一百萬元,逾期未返還云云(以下稱「前訴訟」)。甲雖獲勝訴判決確 定,但因乙無力清償,經強制執行無結果後,遂又向系爭借款之保證人丙請求履行 保證債務,問:甲、乙間之判決對丙有何效力?丙得否就甲對乙之借款債權一事予 以爭執?此是否因丙有無參加前訴訟而有所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