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在抵押權存續中,甲復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 A地上興建 B 屋。試問:⑴地上權之設定是否應經乙之同意?(10 分)⑵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 B 屋併付拍賣優先受償?(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首先,甲將已設定抵押權於乙之後,又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不需經乙同意。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若因B屋及其地上權之緣故使B屋無法順利拍賣,乙可將B屋併付拍賣,但不得優先受償。
詳解
第866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