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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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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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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228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2289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9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 A 汽車借乙使用,乙死亡後,其子丙將該時值四十萬元之 A 車加以板金,支 出五萬元,再以五十萬元出售給丁,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試問:甲應如何主張其 權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假應向餅主張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