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9466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應10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正額錄取,分配至 A 機關實施4個月實務訓 練。期間 A 機關審認甲不聽長官指揮及命令,情節嚴重,核予其記過一 次之懲處。訓練期滿後,A 機關評定甲實務訓練成績為55分不及格,函 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嗣 經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記過一次之懲處及廢止受訓資格之決 定,依法得如何提起救濟?(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千

回2F~

依保訓會函示,申誡以上之懲處改認行政處分,要走復審程序。

資料來源:http://www.skyman.url.tw/document3/1091060302.pdf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途徑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 甲雖僅係受公務人員實務訓練人員,但一同法第102條亦有本法之準用。
  •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途徑
  1. 本法所定之救濟途徑包含申訴、再申訴,及復審等。
  2.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就管理措施或工作環境之安排認有不當者,得依本法第75條以下規定,分別向原機關或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
  3.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所屬人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不當或違法者,得依本法第25條以下規定,經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提出復審。
  • 甲得就記過程處之部分,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之救濟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109年9月22日第12次委員會議公布之公務人員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申誡以上之懲處應認具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訴願法第3條參照)之性質。
  2. 故甲若對服務機關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不當或違法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繼訓練委員會提出復審之救濟;後若甲對於復審決定仍有不服,則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 甲對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部分,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訟
  1. 保訓會除依法辦理公務人員之救濟業務外,亦擔任公務人員訓練、培訓之業務,並核定各該公務人員是否符合受訓資格事宜。
  2. 是倘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循保障法之規定,再向保訓會提出復審,恐致有「球員兼裁判」之不公,故保障法第102條規定,參與實務訓練之公務人員就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不服者,應依訴願法之規定型之,視其性質提出相應之訴願或行政訴訟。
  3. 故甲對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部分,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