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有理由: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二)地價補償:應按疪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土地公告現值補償,必要時得加成補償
(三)免徵土增稅
(四)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法但書規定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增稅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