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0 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30 萬元、發票日為 108
年 3 月 10 日、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人為某銀行臺北市松山分行之無
記名支票一張,並交付給乙,作為向乙購買 A 車之價款。乙將該支票交
給其妻丙保管。事後,甲以 A 車係瑕疵車為由,於同年 3 月 5 日向乙主
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支票。然乙之妻丙因積欠地下錢莊債款,
竟未經乙同意,於同年 3 月 18 日,將該支票以丙名義背書轉讓給不知
情之丁,以清償其借款。丁嗣後向銀行提示,卻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請
附理由說明:丁可否向甲、丙主張票據權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