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8 時 6 分與乙於 A 直轄市擦撞,未下車處理
逕行離去。經乙報警處理,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主管分局認為甲有「駕
駛汽車肇事,無人傷亡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情事,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舉發,經 A 直轄市交通事
件裁決所通知甲陳述意見。甲對於乙舉發之事實經過並不爭執,A 直轄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遂作成裁處書,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3,000 元,吊扣駕
駛執照 1 個月;惟裁處書記載之違規時間為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19 時
42 分。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期間,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更正違規時間為正確之違規時間。問: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得否於
行政訴訟期間更正違規時間?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