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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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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101556
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為 A 直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警正一階秘書,並任救災 勤務編組副指揮官,從事救災工作。因甲涉有婚外情,經媒體報導,消 防局以其有不正常感情交往之情事且經媒體報導,有礙官箴,而於民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撤除其救災勤務編組副指揮官職務。甲以其並無婚外情 情事,消防局僅以媒體報導,即撤除其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侵害其名譽, 擬針對該撤除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之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問:甲有何行政 救濟途徑?請說明之。(25 分)
二、甲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8 時 6 分與乙於 A 直轄市擦撞,未下車處理 逕行離去。經乙報警處理,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主管分局認為甲有「駕 駛汽車肇事,無人傷亡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情事,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舉發,經 A 直轄市交通事 件裁決所通知甲陳述意見。甲對於乙舉發之事實經過並不爭執,A 直轄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遂作成裁處書,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3,000 元,吊扣駕 駛執照 1 個月;惟裁處書記載之違規時間為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19 時 42 分。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期間,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更正違規時間為正確之違規時間。問: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得否於 行政訴訟期間更正違規時間?請說明之。(25 分)
三、A 縣政府經 B 鄉公所查報,認定縣民甲未經核准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興建建築物,該建築物核屬違章建築,遂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6 日發 函通知甲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補行申請執照,逾期未補領執照,將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排定拆除。嗣甲逾期未補辦建築執照手續,A 縣政 府遂認定該建築物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所規定應予拆除之違章建 築,並於同年 7 月 18 日發函通知甲於民國 109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 時強 制執行拆除。甲不服,應循何法律救濟程序?請說明之。(25 分)
四、甲因在監服刑中,所有之船舶長期違規停泊於 A 直轄市之漁港,A 直轄 市政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7 日發函予甲,請其(或其委託人)於同年 2 月 28 日之前,將該船移置漁港範圍外;惟甲並未處理。後船舶於同年 9 月 6 日突然船體嚴重傾斜,部分沉沒,纜繩恐有斷裂之虞,且有柴油漏出 污染港區。A 直轄市政府為阻止漏油,並避免颱風來襲之急迫危險,爰 依漁港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同年月 19 日緊急將該船舶打撈 上岸,且發函請甲將該船舶移至其他適當地點,並請甲繳納執行費用新 臺幣 20 萬元。甲不服,主張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提供照片顯示,該船 舶係於民國 109 年 9 月 6 日突然傾斜,並非完全沉沒,即令至隔日 7 時 亦未沉沒,且存油不多,已不再漏油,油污已獲控制。另當時並無颱風 即將來襲之警報,無即時強制之必要。問:依法甲是否應繳納執行費用 20 萬元?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漁港法第 17 條:
「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 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沉船、物資、漂 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二、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前項第一款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 知者,以公告方式為之。第一項各款所需之費用,由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