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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101556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年份:110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四、甲因在監服刑中,所有之船舶長期違規停泊於 A 直轄市之漁港,A 直轄 市政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7 日發函予甲,請其(或其委託人)於同年 2 月 28 日之前,將該船移置漁港範圍外;惟甲並未處理。後船舶於同年 9 月 6 日突然船體嚴重傾斜,部分沉沒,纜繩恐有斷裂之虞,且有柴油漏出 污染港區。A 直轄市政府為阻止漏油,並避免颱風來襲之急迫危險,爰 依漁港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同年月 19 日緊急將該船舶打撈 上岸,且發函請甲將該船舶移至其他適當地點,並請甲繳納執行費用新 臺幣 20 萬元。甲不服,主張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提供照片顯示,該船 舶係於民國 109 年 9 月 6 日突然傾斜,並非完全沉沒,即令至隔日 7 時 亦未沉沒,且存油不多,已不再漏油,油污已獲控制。另當時並無颱風 即將來襲之警報,無即時強制之必要。問:依法甲是否應繳納執行費用 20 萬元?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漁港法第 17 條: 
「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 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沉船、物資、漂 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二、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前項第一款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 知者,以公告方式為之。第一項各款所需之費用,由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