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 A 直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警正一階秘書,並任救災 勤務編組副指揮官,從事救災工作。因甲涉有婚外情,經媒體報導,消 防局以其有不正常感情交往之情事且經媒體報導,有礙官箴,而於民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撤除其救災勤務編組副指揮官職務。甲以其並無婚外情 情事,消防局僅以媒體報導,即撤除其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侵害其名譽, 擬針對該撤除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之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問:甲有何行政 救濟途徑?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