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未受乙之授權,卻以乙之代理人名義,於 103 年 8 月 1 日將乙所有之 A 屋以 1 千 萬元出售於善意但有過失之丙。為締結該契約,丙花費 20 萬元。未料,乙於 103 年 9 月 15 日將 A 屋以 1 千 2 百萬元出售於丁且完成移轉登記。丙得否請求甲賠償 損害?其損害賠償範圍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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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0條,無權代理

民法110條,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有三說

    1.信賴利益說

    2.履行利益說

    3.皆可但信賴利益不得大於履行利益

實務上採履行利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