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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轉任◆刑法及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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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廉政:刑法及犯罪學#8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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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廉政:刑法及犯罪學#86332
科目:國軍轉任◆刑法及犯罪學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廉政:刑法及犯罪學#86332
科目:
國軍轉任◆刑法及犯罪學
年份:
10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某日逛大賣場時,見到貨架上所販售的一台電子產品甚為喜愛,但由於 價格太高而猶豫許久,甲靈機一動,將該商品放入麥片的紙盒包裝中,原 先在其中的麥片則是塞到貨架的底部無人會發現之處,其後,甲到櫃檯只 付麥片的錢就將該電子產品帶回家,試論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自然人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詳解
提供者:重巡販賣功能解鎖 警特司特雙榜 謝謝阿摩
雖然實務認為成立詐欺(有處分財產
但我認為根本無處分財產的意思,店員只有處分麥片的意思,而對電子產品是無知的,因此不成立詐欺
再來檢討成立竊盜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