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涉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選任乙擔任該案之辯護人。偵訊中,甲 自白犯罪,檢察官遂以甲已經自白犯罪為由,要求乙提交與甲之間討論 該案情時所為之筆記與往來書信。試問,乙是否得拒絕之?又,若乙拒 絕之,檢察官應遵守何種程序,始得合法取得前述資料?(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