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國立 A 大學教授,因對其碩士論文指導學生乙有不當之肢體碰觸,經乙向 A 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申請調查。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甲有性騷擾乙生之行為,建議移請 A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下稱教評會)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審議。案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決議解聘甲,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A 大學將教評會決議通知甲,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核准。嗣教育部核准後 A 大學遂以 B 函通知甲,其因違反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款案件,經報奉教育部予以核准,自 B 函送達之翌日起解聘,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試問:A 大學解聘及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