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專利權人,因認乙之產品侵害其專利,乃提請民事訴訟求償(下稱 系爭民事訴訟)。乙在系爭民事訴訟中,抗辯甲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事 由,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A 法官審理後,認乙之抗辯不可採信,判決 甲勝訴確定(一審確定) 。乙轉而以相同之專利應撤銷事由,對甲之專利 權提出舉發,案經審定舉發不成立,並經訴願駁回。乙乃提起行政訴訟 (下稱系爭行政訴訟) ,案件又分由包含 A 法官在內組成之合議庭審理。 乙認為 A 法官先前已經在系爭民事訴訟審理過相同之專利應撤銷事由, 如果再次由 A 法官參與系爭行政訴訟之審理,必然對其不利,乃以此為 由,聲請 A 法官迴避。請問:乙聲請 A 法官迴避,是否於法有據?請嘗 試從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角度分別 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