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支付向乙購買一批貨物之貨款,因而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 的本票予乙。乙取得該本票後,將其背書予丙,並同時記載禁止轉讓。 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則將該本票變造為新臺幣 50 萬元後背書轉讓予戊。 其後,戊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己,己則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庚。試問: 若庚遵期提示不獲付款,對背書人己及其前手等得主張如何之權利?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