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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安全保防、警察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3510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某市政府秘書處文書組之組員,負責市政府信件收受、整理、分送 業務。某日,於處理業務時,私行開拆收信人為乙之掛號郵件,取出信 封內之支票,將支票之受款人更改為自己,並持向銀行領取支票金額 5 千元。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開拆乙掛號郵件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
(一)、甲為秘書處文書組之「組員」,顯見甲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自屬刑法第10條所稱的身分公務員。
(二)、客觀上,甲開拆乙封緘之掛號信;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正當理由開拆,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係藉由其職務上之機會而故意犯本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二、甲取出信封內支票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一)、本案涉及包裹物之問題,實務認為,於共同持有的狀況下,如行為人將包裹物全部處置,則論侵占;如行為人將包裹之內容物取出,因該持有人之持有僅及於包裹物本身,而不另及於內容物,故此時應論竊盜。
(二)、客觀上,甲將支票從信封內取出,依上述說明應論竊盜而非侵占,而甲對該支票係破壞乙之鬆懈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係藉由其職務上之機會而故意犯本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三、甲將支票受款人更改為自己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01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一)、客觀上,支票屬有價證券並無疑義,而甲未經授權而更改支票受款人,屬於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係藉由其職務上之機會而故意犯本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四、甲持變造支票至銀行兌得五千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01條行使變造有價證券罪:
(一)、客觀上,甲憑藉該支票從銀行那取得五千元,已屬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一)、客觀上,甲持變造之有價證券向銀行領現,使銀行陷於錯誤誤認受款人,進而給予現金,造成銀行之財產損失;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六、競合:甲所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與行使變造有價證券罪,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僅論以變造有價證券罪。而因甲上述行為皆具實行行為部分合致,故本文評價為一行為,故甲所犯妨害秘密罪(隱私法益)、變造有價證券罪(公共信用)、竊盜罪(乙之財產)、詐欺取財罪(銀行財產),屬一行為而侵害不同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