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出售球鞋效力
(1)甲16歲,依民法13,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父名義在網上出售球鞋,致交易相對人乙誤以為自己係與成年人交易,就冒名行為,於相對人不在乎法律行為效力歸屬何人時,契約對冒名行為人生效,反之,於相對人在乎法律行為效力係歸屬被冒名人時,應認以被冒名人為當事人,並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定於冒名者。乙買鞋,應不在乎法律效力歸屬於甲之父此特定人物,故甲仍為契約當事人,其所為買賣契約因未經法代同意,該買賣契約依民法79,為效力未定。
(2)又甲將竊取球鞋售乙,乃無權出售他人之物,惟因債權行為不以出賣人具處分權為要件,該買賣契約不受甲欠缺處分權影響。
(3)綜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2.甲移轉球鞋所有權與乙效力
(1)甲無權處分丙之球鞋,該無權處分行為依民118效力未定,若權利人丙事後拒絕承認,該物權移轉行為因此不生效力,球鞋仍屬丙所有
(2)該物權行為,雖亦有行為人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瑕疵,然無權處分係屬中性行為,即對甲而言,該項處分並未涉及甲之財產,在法律上係屬中性,依學者見解,無損益中性行為得類推適用民77但書,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由為之。從而,該行為能力瑕疵於系爭物權行為已被治癒
(3)綜上,該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若丙拒絕承認即不生效力。
3.甲受領價金行為效力
(1)甲受領乙給付價金為物權行為,然因甲受領價金給付對甲而言純屬法律上利益,依民77但書,甲得自由為之。此外,乙對其價金係有權處分,故該物權行為並無無權處分問題
(2)從而,甲受領價金之行為有效。
4.丙得向乙請求返還球鞋或向甲請求返還價金
(1)該移轉球鞋所有權雖屬無權處分,然因乙為善意第三人,依民801、948善意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2)然丙球鞋係遭甲所竊,於盜贓遺失物,民949保障遺失物所有人,使所有人仍得依民949向已善易取得者請求回復其物。故丙得依民949向乙請求返還球鞋。
(3)承上,甲有效取得乙交付價金,惟因甲所出賣者為丙球鞋,故甲取得價金實無法律上原因,故丙得向甲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
(4)上述2權利,丙得擇一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