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7 年 12 月 15 日,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支票(系爭支票)給受款人乙,以支付甲向乙購買電子產品之款項。
乙其後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給其債權人丙。系爭支票之發票地為臺北
市,付款人為臺灣銀行臺中大里分行,試問:依照票據法規定,丙應於
何時以前為付款之提示,才不會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又若丙於 108 年 2 月 15 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遭銀行以存款不足為
由退票而未獲付款,丙應向何人主張其票據權利?其得主張票據上權利
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