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展犯罪學:是種縱貫性研究,
1、理論觀點:主要分為潛伏特質及生命週期觀點:
2、代表學者:格魯克夫婦、沃夫幹等人。
(二)潛伏特質:
1、格魯克夫婦—人格特質理論:
(1) 研究500名的輔育院少年受刑人,與500名的正常少年受刑人,進行研究比較,主要發現早期影響非常重要,如:破碎家庭、家庭管教功能不彰、鬥士體型者容易犯罪等。
(2) 犯罪特質:不成熟、自我主張、侵略性強、敵對性、外向性、反叛性、逃避性。
2、沃夫幹—慢性犯罪人(同生群研究):
(1) 追蹤費城出生的9000多名男童至其18歲,發現6%的人卻犯總樣本數51.9%的罪。
(2) 若將這些核心犯罪人長期監禁,有助改善犯罪率。
3、赫胥、高佛森—一般化犯罪理論:
(1) 融合實證學派及古典學派理論。
(2) 認為犯罪者是因為低自我控制力。
(3) 認其低自我控制力一旦定型即社會化完成後,終其一生難以改善。
(4) 認為出生至15歲前是關鍵,因此改善犯罪率重點不在成年犯而是少年。
4、柯文—差別壓迫理論:
(1) 人際壓迫:重要關係他人。
(2) 個人壓迫:貧窮失業等導致壓力。
(3) 壓迫程度:
A、低壓迫:產生低憤怒高自尊,此時社會鍵若較強,則有正面社會行為。
B、 高壓迫:產生疏離感、羞恥、低自尊,此時社會鍵若較低,則有負面社會行為。
(三)生命週期:
1、辛普森、勞伯—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1) 犯罪開始受早期低自我控制力影響;犯罪行為有連續性可延續至成年;認低自我控制力可以更改,取決於成年後的社會鍵強弱。
(2) 一個人在不同階段持續或終止犯罪之原因:
A、個人意志力:犯罪人本身若積極想改善,則有機會改變惡習,如:酗酒等。
B、 情境脈絡:犯罪有時和生活型態有關,如常接觸易生暴力犯罪之場所,則可能又暴力之發生,改變生活環境可助改善犯罪。
C、 歷史脈絡:犯罪會受歷史背景、社會風氣影響,如:經濟蕭條等。
D、 轉捩點:終止犯罪途徑,婚姻、服兵役、就業、鄰里改變、強制戒癮、矯正學校。
2、羅伯—少年犯罪路徑:
(1) 權威衝突路徑:我行我素,逃避權威。
(2) 内隱路徑:偷偷摸摸行為,如:偷竊。
(3) 外顯路徑:公然攻擊、侵害。
(4) 多種路徑:混合以上多種路徑。
3、宋貝利—互動犯罪理論:
(1) 犯罪人的犯罪惡習會隨生活週期產生變化。
(2) 整合社會學級心理學觀點。
4、法林頓—反社會潛能理論:
(1) 同生群研究。
(2) 長期反社會潛能理論:如緊張、犯罪學習等長期生活事件造成。
(3) 短期反社會潛能理論:如受強迫或鼓勵等立即生活事件、犯罪機會及合適的被害者或標的物。
5、安格紐—一般化犯罪與偏差行為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