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產人甲於破產宣告之翌日,將其持有之未上市乙公司無記名股票 50 萬股以每股 新台幣(下同)20 元作價讓與丙,丙已給付價金,甲未交付股票。甲連同價金及乙 公司 50 萬股股票移交破產管理人丁,丙遂向破產管理人丁請求交付該 50 萬股股票, 經破產管理人丁拒絕後,丙訴請法院命破產管理人丁交付乙公司 50 萬股股票,丙 之請求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