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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二等/一二級◆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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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別:憲法#5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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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別:憲法#57065
科目:高考/二等/一二級◆憲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別:憲法#57065
科目:
高考/二等/一二級◆憲法
年份:
9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立法委員甲向交通部提出質詢,質疑廠商 A 以不合法之手段(極可能是賄賂)取得 交通部某公共工程之承包權,為突顯質詢之效果,甲同時將質詢稿交給某媒體,並 於當天晚報中刊出質詢內容。A 知悉後十分憤怒,要求甲道歉,甲認為其提出者為 事實,並無辯論及道歉之必要。甲並於公開記者會中強調,願意放棄言論免責權, 希望 A 到法院提出訴訟,讓法院來釐清事實真相。 試問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甲自己宣布拋棄之效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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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15324
無效。 釋字第435號解釋:「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言論免責權並非私權,而是公法上的權利,因此立法委員甲無權拋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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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曾暄博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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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Queenie Huang
甲無法拋棄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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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金榜題名
別吵 我不考憲法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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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阿辛
立法委員無法拋棄法律上的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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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豆漿
言論免責權無法放棄 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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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Usagi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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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Yu Yuan(芋圓)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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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oliver.yang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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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Enedina Arellano Fél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