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營仲介業務者,欲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應如何辦理?試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依經紀人管理條例第42-2條規定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詳解
經紀條例 第24-2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2. 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3. 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4. 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5. 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