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衛生福利部為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禁 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規定,依同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 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訂定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 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請說明本準則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