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位元首
2.議會至上
3.行政立法權力融合
4.不信任案解散國會的制衡機制
前言-政府體制意涵
內閣制基本特徵:
(一)國家元首為虛位元首 須遵守下列原則:
1.不得拒絕內閣政策或請求
2.不得拒絕公布法案:經閣揆附屬之法案須照例公布
3.不得偏袒任何政黨
4.依照國會信任 任免首相:依照國會多數黨任免首相 虛位元首無選擇自由
(二)多數黨組閣 首相為實權行政首長:
1.在野黨組成影子內閣:影子內閣指涉的是最大反對黨按照內閣的組織形式組成準執政黨來監督政府
2.未獲過半席次時:少數政府 聯合內閣
(三)行政權集體領導 集體負責
(四)權力融合:
1.議員兼閣員:內閣閣員通常由國會多數黨之資深議員所組成 而沒有領導權及行政職責之議員 則稱之為後排議員 一般多為年輕 資淺的議員
2.倒閣解散權:
(1)不信任案
a.明示-譴責案/不信任案:議會監察政策是否有違民意 不適用虛位元首(因無權自然就無責) 第一院行使 內閣具解散權
b.暗示-否決重要法案/通過政府反對之法案或修改重要法案/否決內閣所提出之信任案
(2)解散權
原因:
a.交付公斷
b.警告在野黨
c.整肅游離分子
結語-內閣制優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