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防治人口販運法於98年公布,對於國際人口販運除了加強查緝偵查,對於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同時強化保護,加重販運者的刑責及刑事處法,同時讓深化民間人口販運的概念,以完全杜絕人口販運,加強社會大眾公益及秩序。我國防治人口販運之4P重點如下: (ㄧ)保護(Protection)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提供被害人適當安置處所,並且提供醫療協助、 心靈輔導、生活照顧、語言通譯、以及法律協助等幫助被害人。 (二)強化偵查(Prosecution): 對於人口販運的不法外勞打工場所等加強查緝。 (三)擴大預防(Prevention): 施辦人口販運防治專題講座,或透過媒體網路宣導民眾有關人口販運相關資訊,以增進民眾對於人口販運知識之了解,以達宣導預防目的。 (四)夥伴關係(Partnership):舉辦我國與他國對人口販運相關研討會議,或舉辦國際交流相關事項會議,透過會議增進我國對人口販運防治之經驗並獲得更多更好的相關防護措施。
依據人口販運防治第17條,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為安置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安置保護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合法,打擊非法,杜絕人口販運事件,從保護面向(Protection)、預防面向(Prevention)、查緝起訴面向(Prosecution)、夥伴關係(Partnership)等 4 大面向積極推動防制人口販運,並自 96 年起舉辦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或研討會,另為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於 100 年 6 月 16 日召開「兩岸四地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研討會」、8 月 17 日簽署生效「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與蒙古國法務及內政部移民署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美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連續 5 年(2010 至 2014 年)將臺灣列為第 1 級國家名單,這顯示我國在防制人口販運的整體作為,維護基本人權的努力,已得到國際的肯定。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7 條說明工作重點如下: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人身安全保護。 必要之醫療協助。 通譯服務。 法律協助。 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必要之經濟補助。 其他必要之協助。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為安置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