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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事務管理、材料管理:政府採購法概要#45767
科目:鐵路員級◆政府採購法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述政府採購法上之三種主要招標方式,以及其三者之間在辦理程序上之主要差異。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紀縈
採購法所定之招標方式計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以公開招標為原則,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為例外。 所謂「公開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所謂「公告」係將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相關資訊網路,並於等標期內持續於機關門首公布。惟所謂「邀請不特定廠商」,並非所有廠商都可投標,倘若法律上對廠商資格或範圍可以限制,則其限制仍不改變公開招標的性質 。 所謂「選擇性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採購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每次需要時,依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載明之方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邀請名單內之廠商投標。 所謂「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而機關欲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時須具備「上級機關核准」及「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等要件,否則均不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最大特色是不經公告程序即邀請特定廠商進行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