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差別接觸理論之內涵:
犯罪取決於文化衝突、社會解組及接觸犯罪頻率、時間長短而定。當個人接觸犯罪者多於非犯罪者,則在接觸犯罪的過程中便會學習犯罪因而傾向犯罪。
(二) 九大敘述
1. 犯罪是學習而來的。
2. 犯罪行為是與他人溝通的過程中,經過互動學習而來的。
3. 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發生在個人的親密團體之中。
4.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的技巧、動機、合理化技巧及態度等。
5. 犯罪的動機或趨力,來自於個人從法律的定義去考慮犯罪對他有利還不利。
6. 假使一個人接觸了有利的犯罪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則他便會成了犯罪人。
7. 不同接觸之學習,取決於接觸頻率的長短、優先順序和強度而有所不同。
8. 犯罪行為的學習機轉與其他行為的學習機轉相同。
9. 不能用一般需要與價值來界定犯罪行為,因為非犯罪行為亦是為了一般需要與價值而為的。是以,犯罪只能用與犯罪接觸多於非犯罪接觸,才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