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問: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是否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 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是否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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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41 號 【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
解釋文: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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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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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103213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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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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