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 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 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謂之不足額保險 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至超額保險,為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