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關於外籍配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隻規定,茲依國籍法說明如下。 (一)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1.依國籍法第3條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2)年滿20歲,依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律均有行為能力。 (3)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4)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2.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2)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3)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4)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3年且未具備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者,亦得申請歸化。 (二)以無戶籍國民申請合法居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無戶籍國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三)居留滿一定期間申請定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外籍配偶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