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國際趨勢為,使身心障礙者有平等參與社會的機會,及將身心障愛議題界定為強調個人與環境的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帶入普同性觀點,並保障其人權與公民權,給與自主、選擇的權利。
而臺灣現行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第四章關於就業權益的許多規範,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並透過定額進用制保障就業機會,是回應國際趨勢平等參與社會機會的規範,除去就業參與機會還有交通參與機會、社會參與機會、教育參與機會的規範,具體將國際有關平等參與社會的概念,清楚指明其面向,以避免社會一詞的狹義化,強調保障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13條針對身心障礙者訂定需求評估辦法與第16條明訂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則是回應國際保障其人權與公民權,給與自主、選擇的權利的趨勢,將對福利的強調,轉焦點於人權保障、賦權、融合、以個人為中心的計劃、生活品質,評估身心障礙服務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