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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51236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地方議會(代表會)開會時,若議員(代表)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妨礙秩序情形時,會議 主席應如何處置?(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依大法官釋字第498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

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

兩者之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就地方立法機關而言,會議主席有維持議會秩序的權力,茲說明如下。

()地方民意代表違反議會紀律的處置方式:

1.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9條指出,地方民意代表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會秩序。

  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禁止其發言」、「制止」,

  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2.地方民意代表的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

  其懲戒方式包含:

  (1)口頭道歉。

  (2)書面道歉。

  (3)申誡。

  (4)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紀律委員會、小組的設置:

1.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指出,地方立法機關得設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懲戒案件,

   其設置辦法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分別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2.紀律委員會、小組在審議懲戒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範審酌之,

   其規範為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地方民意代表對於有關會議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反之言論,不在此限。

3.由於地方議員、代表大多具有政治立場,因此紀律委員會、小組宜按照政黨比例分配,

   否則在審議懲戒上會有失公平之虞。

綜上所述,地方議會的會議秩序由會議主席維持,

倘若議員或代表有違反議會秩序之情事,得採警告、禁止發言、制止等方式,

若情節重大則交由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

詳解 提供者:Neilso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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