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 特許或許可。」請問特許與許可的差別為何?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此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 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此處之認可又與前述的許可差別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