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 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地方 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一條規定: 「為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與警察機關加強聯繫,妥速處理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特訂定本辦法。」、高雄市防制贓 物自治條例第一條規定:「為發揮警民合作,以防制贓物銷售,並預防犯 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試問此三項法規各為何種性質?其訂定程序 各為何?(50 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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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12237
2026/09/21
本題所涉及的三項法規,依其法律性質(法規位階與類別)及訂定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地方制度法》之程序),分別申論說明如下:

一、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1. 法規性質:【法規命令】
  • 性質界定:本辦法是由行政機關(內政部、銓敘部等)依據法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之 1 第 2 項)的明確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或特定身分之警察人員),就一般事項所訂定具有法律效果之命令。
  • 位階層級:其位階低於法律,但高於行政規則,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稱之「辦法」,在行政法上為標準的法規命令。
2. 訂定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其訂定程序如下:
  • 擬任與草案公告: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等)擬訂草案,除情況急迫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給予公眾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告期間一般至少 60 日)。
  • 聽證(非必經):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人民申請舉行聽證。
  • 機關決定與發布:經主管機關首長核定、簽署,並應「發布」之(若屬會銜發布者,由各該機關首長共同簽署)。
  • 國會監督(送請立法院查照):發布後應即送請立法院查照(進行機關內部之國會監督審查)。

二、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1. 法規性質:【職權命令】或【跨院際之業務聯繫行政規則】(通說傾向後者)
  • 性質界定:本辦法是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內政部)因共同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業務需要,本於機關職權所共同訂定之聯繫規範。
    • 由於本辦法並非基於法律的「具體明確授權」,且其內容主要在規範法院與警察機關「內部的業務聯繫與配合流程」,不直接對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故在性質上屬於跨院際的內部業務聯繫規範(具有行政規則之色彩,或屬於不增加人民負擔之職權命令)。
  • 位階層級:屬於機關內部業務執行之技術性、細節性規範。
2. 訂定程序:
本辦法因涉及「司法權(法院)」與「行政權(警察機關)」之跨院際合作,其程序如下:
  • 跨院會銜商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派員組成專案小組或由主管業務單位,針對聯繫、移送、通知等程序進行共同諮商與條文擬訂。
  • 院長核定與共同發布:經司法院院長與行政院院長(或由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分別核定。
  • 會銜發布: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發布,刊登於政府公報,並於發布後下達各級法院與各警察機關遵行。

三、 高雄市防制贓物自治條例
1. 法規性質:【地方自治條例】
  • 性質界定:本自治條例是由地方自治團體(高雄市)就其自治事項(如地方警政、安全或地方工商管理),經地方立法機關(高雄市議會)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高雄市政府)公布之法規。
  • 位階層級: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與第 26 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其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中央法律與中央法規命令,但在高雄市轄區內,其效力高於高雄市政府自行訂定之自治規則。
2. 訂定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等相關規定,其制定程序如下:
  • 提案與擬訂:由地方行政機關(高雄市政府)擬訂草案,或由地方立法機關(高雄市議會)議員提案。
  • 議會三讀審議:送請地方立法機關(高雄市議會)進行審議,並須經由市議會三讀通過。
  • 公布與函報備查:
    • 公布:高雄市議會通過後,移送高雄市政府,由高雄市政府於收到後 30 日內公布之。
    • 備查:公布後,應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如內政部、警政署)及行政院轉陳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