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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11488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前往嫌疑人張三租屋處,敲門後,無人應門。警察遂通知張三的房東李四,李四得知張三涉嫌買賣毒品後,同意配合辦案,交出張三房間的鑰匙。警察進入進行搜索,並在房間書桌的抽屜裡發現數包毒品。審 判中,檢察官提出該毒品作為證據,證明張三販賣毒品的事實。請問, 警察取得毒品的程序是否合法?有無證據能力?(3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homasga
二、警察取得毒品的程序是否合法?有無證據能力?涉及「同意搜索」之「有無同意搜索權限」之爭議,析述如下:
(一)本件為無令狀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且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為絕對法官保留事項,本件警察進入張三租屋處,未依法取得搜索票即進行搜索,應屬無令狀搜索,應檢討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至131條1「無令狀搜索之例外」情形。
(二)本件不具備「無令狀搜索之例外」情形,而應屬違法搜索。
1、本件警察非進行逮捕、執行拘提或羈押之情形,自不屬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情形;其次,本件亦非找「人」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再者,本件搜索亦非由檢察官發動,或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而為之搜索,故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第2項之「緊急搜索」,合先敘明。
2、本件主要爭議涉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之同意搜索是否合法之爭議:
(1)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是以倘符合「自願性」之情形,即便未取得搜索票仍得為搜索。
(2)經查,本件警察業已取得房東李四之同意,似符合同意搜索之要件,惟李四並非受搜索人,且其為房東,其將房屋出租予張三時,即已喪失同意之權限,縱依「共同權限理論」,其至多僅能同意警察搜索共同區域內之範圍,而不及於張三個人使用之房間,是以,本件李四之同意並不使警察得以進入張三之房間進行搜索,既不具同意之要件,自難謂為合法之同意搜索,而屬違法搜索。
(三)綜上所述,本件警察所取得之毒品不具備「無令狀搜索之例外」之情形,為「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斟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權衡判斷。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警察取得毒品之程序不合法,該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158-4條權衡:
(一)、於刑事訴訟法當中,附隨於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必以合法搜索為前題,故先予檢視本案搜索之合法性。本案警察並無取得搜索票,屬於無令狀搜索,刑事訴訟法對無令狀搜索之規定有附帶搜索(130)、對人逕行搜索(131第1項)、對物逕行搜索(131第2項)及同意搜索(131-1),本案之情形類似於刑事訴訟法131-1同意搜索之情形,故以此條檢討本案無令狀搜索之合法性。
(二)、刑事訴訟法131-1條略以,經受搜索人同意之搜索得不使用搜索票,惟警察應於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然本案同意之人並非受搜索人,而是第三人,就此情形,可分為以下兩說:
1.共同權限理論說:若第三人對於受搜索物或處所同具有使用權,則基於風險承擔理論,該同意有效。
2.表見權限理論說:當第三人基於表見權限且警方也合理善意相信其有共同權限時,其所進行的同意搜索有效。
(三)、綜上,本件同意者為房東,屬受搜索人外之第三人,而房東對於已租出去的房屋,僅擁有所有權而無使用權,故本件無法依共同權限理論視該同意為有效。另本案也不是房東主動找上警察行使同意權,故亦無表見權限理論之適用,故房東之同意無效,本件屬不合法之無令狀搜索,其所扣得之證據亦非合法扣押,在證據能力的評價上,應以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審酌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後權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