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在例行巡邏時,發現前科累累,甫出獄的張三神情可疑地在雜貨店門口張頭探腦,於是向前盤查,因而發現其攜帶有槍枝,並以現行犯逮捕張三。逮捕後,警察搜索張三隨身攜帶的背包,發現有毒品。請問, 警察所發現的槍枝及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25 分)
詳解 (共 2 筆)
這是一題考驗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與「證據排除法則」的經典實務題。必須精確區分「盤查取得槍枝」與「逮捕後搜索取得毒品」兩個階段,並分別討論其法律依據(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刑事訴訟法》)。
以下為本案證據能力之分析:
一、 警察發現「槍枝」之證據能力(盤查階段)
1.盤查之合法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 警察例行巡邏發現張三「神情可疑」、「張頭探腦」,且為「前科累累甫出獄」之人。依《警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若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警察得進行身分盤查。
2.拍觸搜索(警職法第 18 條):
· 盤查時,若有事實足認其帶有足以傷害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如張三神情異常且在店門口徘徊),警察得檢查其身體及隨身攜帶之物。
3.結論: 若警察依上述程序發現槍枝,屬於合法盤查所得。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 158-4 條之權衡原則,該槍枝具備證據能力。
二、 警察發現「毒品」之證據能力(附帶搜索階段)
此部分為高分關鍵,需討論刑訴法第 130 條之「附帶搜索」。
1.附帶搜索之要件(刑訴法第 130 條):
· 警察於逮捕現行犯(張三持槍)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範圍。
2.目的論之限制(實務見解):
· 傳統見解: 只要逮捕合法,即可進行附帶搜索,不問搜索目的。
· 現代實務(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 附帶搜索之目的僅限於「保護員警安全(找武器)」及「防止湮滅證據(找本案證物)」。
3.本案分析:
· 張三因持槍被捕,警察搜索其「隨身背包」係屬「立即可觸及之範圍」。
· 雖然警察搜索背包原本可能是為了尋找子彈或危險物品(保護安全),但在搜索過程中意外發現「毒品」(另案證物),依「一目瞭然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該毒品仍屬合法取得。
4.結論: 警察係於合法逮捕後進行附帶搜索,取得毒品程序合乎刑訴法第 130 條,該毒品亦具備證據能力。
三、 判斷標準(個人見解與總結)
1.合法性先行: 判斷有無證據能力,首重「手段合法性」。若盤查不合法(例如僅因有前科就強制搜身),則後續所有取得之物皆可能因「毒樹果實理論」被排除。
2.權衡原則(刑訴法第 158-4 條): 若程序有微小瑕疵,法院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槍、毒對社會之危害)」進行權衡。
3.本案結論: 本案警察係依序由盤查轉為逮捕,再由逮捕進行附帶搜索,層次分明且符合法規範,故槍枝與毒品均有證據能力。
備考建議: 若能提到 「附帶搜索是否需與逮捕罪名具有關連性」 的實務爭點(即:抓槍砲能不能搜毒品?),將能展現更高階的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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