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犯拒捕並擬脫逃,符合使用槍械之時機,且警察也有對空鳴槍,表示警告之意圖,故警察造成嫌犯之受傷為合法行為,沒有刑責也不用賠償或補償之。
(二)遭流彈波及之路人,因為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而被波及,而此處之警察主觀上並非故意,因此阻卻違法,所以並無刑責可言。路人則可向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訴訟或國賠。地方政府也不可向該警察提出負責賠償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