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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鐵路、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簡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研究#65901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獲報有人竊車,經前往處理時,竊車嫌疑人持菜刀拒捕並擬脫逃,警察在對空 鳴槍後,向脫逃人之大腿部位開槍,脫逃人大腿受傷被捕,但流彈也傷及路旁行人 小腿,血流如注,兩人均被送醫急救後痊癒。請問:警察依法應否賠償或補償該脫 逃人及行人?又槍傷脫逃人及行人是否有刑責?其理由為何?(3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一)竊車嫌疑人拒捕,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符合警察用槍時機。(二)警察項逃脫人之大腿開槍,流彈也傷及路旁行人兩人送醫後均痊癒,依據警械指用條例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他人,故警察於射擊時並未注意本條義務,維依據警械指用條例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至命部位,因兩人均被救活,故本條亦有遵守,故警察均依本法執行職務,依據警械使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至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受波及之路人得依法獲得補償,而嫌疑犯係因自行招致,不得補償之。(二)警察係本條例執行職務,故法律上並無刑責,謂依法律執行職務阻卻違法。
詳解 提供者:term120
一、依警察人員警械使用條例: (一)依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三)行人為第三人故得依規定賠償,警察得依比例原則使用槍械,脫逃之人行為若對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但本案嫌疑人持菜刀拒捕並擬脫逃,警察對空鳴槍後,向脫逃人之大腿部位開槍行為未顯過當,故不需賠償或補償。 (四)脫逃人竊車行為乃構成刑法之竊盜罪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另行人與脫逃人無共謀合作之行為意圖故無觸犯相關刑責。
詳解 提供者:陳仲軍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時應對第三人進行補償(醫療費、喪葬費、撫恤金、補償費)但如果是依法使用警械不需對相對人進行賠償或補償。 警察人員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對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有拒捕或脫逃時或他人助其拒捕或脫逃時的使用警械但應注意如非情況急迫不得上其性命,本題所述警察人員使用警槍射擊脫逃人大腿屬於依法警械之行為,於刑法上為依法令之行為應無刑責,。 流彈槍傷行人部分警察主觀上並無射擊行人的犯意,客觀上也不是朝行人射擊,也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對嫌疑人開槍為依法令的行為應無刑責。
詳解 提供者:楊士層

(一)嫌犯拒捕並擬脫逃,符合使用槍械之時機,且警察也有對空鳴槍,表示警告之意圖,故警察造成嫌犯之受傷為合法行為,沒有刑責也不用賠償或補償之。

(二)遭流彈波及之路人,因為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而被波及,而此處之警察主觀上並非故意,因此阻卻違法,所以並無刑責可言。路人則可向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訴訟或國賠。地方政府也不可向該警察提出負責賠償之要求。

詳解 提供者:吳依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