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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8486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越南甲女於民國 100 年 4 月與國人乙男結婚,婚姻持續至 104 年 10 月, 試問甲女可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要件為何?試敘述之。 (13 分)甲 女於 104 年 11 月依法取得歸化許可,並取得在臺灣地區居留,甲女於 105 年 12 月與乙男離婚,並於 106 年 4 月與國人丙男結婚,甲女於 107 年 11 月在臺居留期限屆滿,乃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定居許可,該 署准駁要件為何?試敘述之。(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eon

(一)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歸化為我國國籍,按我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需具備以下各款之要件:

1)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且繼續5年以上。(3)

2)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本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3)

3)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3)

4)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3)

5)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3)

(二)   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備上述第2至第5款要件時,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以下條件其中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需具備前條第4款之要件。

2)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因受家庭暴力而離婚,或其被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兩年以上者,不授予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3)          對無形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駛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4)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5)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6)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7)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三)   依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歸化為我國國籍者,得依法申請居留。另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各項則闡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在我國申請定居者,若親屬關係由婚姻而產生者,則婚姻關係需存續達三年以上。若申請人欲以已歸化為我國國籍者,則必須有在我國連續居住滿一年,或居留滿兩年每年達270日,或居留滿五年每年達183日者,方可申請。

(四)   依題幹,甲女於民國1004月與我國國民乙男結婚,並在存續之婚姻關係時,於10410月申請歸化;若甲女每年於我國均居住屆183日,且均具備〈國籍法〉第3條或第4條等規定,自然得依法申請歸化。另依題幹,甲女與乙男於民國10512月離婚,並於1064月與我國國民丙男結婚,甲女於10711月在臺居留期限屆滿。按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申請定居之條件,甲女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人,若其於我國有連續居住滿一年,或達兩年且每年有270日,或達五年且每年有183日等居住事實時,自得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主張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