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場即時強制以及逮捕
1.於到達現場後指示現場員警制止甲乙等人的暴行,並得視情況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19條第1項:「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進行管束,必要時依同法第20條使用警銬或其他核定之戒具。
2.乙等人為涉嫌刑法傷害及毀損之現行犯,得依刑事訴訟法88條進行逮捕以及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加暴行於人者」、「互 相鬥毆者」、「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規定,將乙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規定強制通知到場,帶回查 辦。
3.甲等人同樣得依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的規定,將甲等人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規定強制通知到場,帶回查辦。
(二)現場木棒相關規定 依據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場所得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身分,復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乙等人持木製球棒毆打甲,得檢查乙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並將所攜帶的木棒依警職法第21條位於防其危害得扣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可為證據之物應予以沒入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獲得沒收之物,得扣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