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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旅運經營學#26173
科目:旅運經營學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旅行業舉辦團體旅行,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及責任保險,請詳述其設計精神,(10 分) 另請詳述履約保證保險(10 分)及責任保險(10 分)保險公司代償金額內容。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魯思賢(已上榜台電職員)
旅行業管理規則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
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
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
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
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
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
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
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
,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
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
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
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二年。
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
三、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