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丙間的法律行為係屬有效
1.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依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3.本題甲為30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參照民法12條),委任並授與17歲限制行為能力人乙(參照民法第13條),處理A商號事務之代理權。乙實際以甲之名義以新台幣20萬元之價金向丙購買B貨物(參照民法345條)。
4.按常理,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按民法第77.79條之規定,乙行使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許可。然而,代理行為乃屬於中性行為,乙並不因為代理身份獲得權力或負擔義務,因此按民法第104條之規定,不因代理人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使買賣契約受到影響,故甲丙之法律行為有效。
前言:
這題考點很多,限制行為人能否當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契約無效代理權對代理有無影響、代理是中性行為。
雖然考點多,但都是基礎概念,最難的是如何下筆,以及能否寫完,但我覺得把大前提交代清楚,後續的函攝就跟著簡單帶入就好
本題約450字,這應該是考上能寫出來的東西,如果太過簡略或概念有誤求各位大大補充
(二)甲、丙間就B物之買賣契約仍有效
1.按代理人於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明文規定。復依第104條之文義,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影響其為代理人。多數學理認為代理所為之法律行為,對代理人無影響,故代理係無損益之「中性行為」。
2.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例外於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因身分、年齡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及第79條定有明文。又通說認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包含「中性行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他人,合於第77條但書規定,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為有效。
3.本題,甲對乙授與代理權並訂定委任契約。就代理權部分,代理屬中性行為,乙雖為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然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成為甲之代理人。就委任契約部分,因乙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無效,惟多數學理對代理權授與採無因說,故乙之代理權不因委任契約無效而受影響,仍可以甲之名義,與丙訂定B物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