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最佳解是一樣的,沒有鑽石的版友可以看這個版本~
(一)甲、乙間:
(二)乙、丙間:
(一)甲與乙之間的法律效力
1.依民法第468條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2.依民法第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 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3.本題甲為22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乙為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參照)。倘若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甲以間的使用借貸關係,是可以依民法第77條規定,使甲乙間之法律效力不成立。若本題法定代理人同意甲乙間的使用借貸關係,則乙負有民法第468條及470條之規定,妥善保管並返還借用物之義務。
(二)乙與丙之間的法律效力
1.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3.本題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買賣契約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生效力。再者,因乙取得之電腦所有權為甲,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給丙,此行為在民法上為「無權處分」,無權處分之效力,經有權人知承認始生效力,然而本題並未明示甲同意與否,故乙與丙之間的行為是不生效力。
4.本題若丙為善意第三人,會受到善意受讓制度的保障,依民法948條及801條因第三人善意信賴無權處分人之占有外觀而取得惡之所有權。然而本題已經限縮「丙知悉乙並非該電腦之所有人」,想當然爾,丙為惡意第三人,此時甲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請求第三人返還物之所有權,拿回電腦。
<練習中......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