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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751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22 歲之甲將其 A 電腦借給 16 歲之乙。其後乙將該電腦出賣、讓與及交付 給 21 歲之丙。事後證實丙知悉乙並非該電腦之所有人,試問:甲、乙與 乙、丙之間所為各該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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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甲、乙間: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13條2項77條本+但79條
  2. 甲乙間所為使用借貸契約,使乙負擔返還電腦之義務,故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於法定代理人同意前,該契約依79條效力未定
  3. 惟乙依提示16歲為高中生,借用電腦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應為必需,故依77條但書應例外直接有效

(二)乙、丙間:

  1. 債權行為: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惟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後,將負擔給付義務故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該行為效力依79條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效力未定
  2. 物權行為: 須具有處分權,乙無處分權而移轉電腦予丙,是為無權處分
    1. 學說上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既未取得法律上利益,亦未因此受有不利益,應屬無損益之中性行為,縱使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之。因此,該無權處分行為不因欠缺行為能力而無效,依118條之規定,在甲承認前仍屬效力未定
    2. 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並不以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原因關係有效為必要,故縱使乙、丙間債權行為效力未定,丙仍得依801+948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
    3. 惟本題中丙並非善意,其占有不應受法律保護,故不得主張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 綜上所述,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交付行為, 債權行為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屬效力未定 物權行為則構成無權處分亦為效力未定
  4. 補充(雙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說):
    1. 若乙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該債權行為,乙應得依179條關於不當得利返還之規定,請求丙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電腦;丙亦得依同條規定請求乙返還所受之電腦價金
    2. 甲若拒絕承認乙之無權處分行為,則亦得依同條規定,請求乙讓與其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並於受讓後直接請求丙返還電腦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TT

(一)甲與乙之間的法律效力
1.依民法第468條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2.依民法第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 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3.本題甲為22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乙為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參照)。倘若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甲以間的使用借貸關係,是可以依民法第77條規定,使甲乙間之法律效力不成立。若本題法定代理人同意甲乙間的使用借貸關係,則乙負有民法第468條及470條之規定,妥善保管並返還借用物之義務。

(二)乙與丙之間的法律效力
1.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3.本題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買賣契約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生效力。再者,因乙取得之電腦所有權為甲,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給丙,此行為在民法上為「無權處分」,無權處分之效力,經有權人知承認始生效力,然而本題並未明示甲同意與否,故乙與丙之間的行為是不生效力。
4.本題若丙為善意第三人,會受到善意受讓制度的保障,依民法948條及801條因第三人善意信賴無權處分人之占有外觀而取得惡之所有權。然而本題已經限縮「丙知悉乙並非該電腦之所有人」,想當然爾,丙為惡意第三人,此時甲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請求第三人返還物之所有權,拿回電腦。

<練習中......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