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相關事項於民國96年12月26日由總統令制定之。政府參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八條尊重,維持原住民生物多樣性知識,作法之精神,及21世紀議程第二十六章,反映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管理維護知識及作法之意旨定之。
二.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三.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
1.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2.基金來源: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政府之補助,受贈之收入,共同基金之孳息及收入,其他相關收入。
3.用途: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文化出版品之發行,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辦理就學獎
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維護
智慧創作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