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 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持有 A 公司記名股票 200 萬股,因資金調度需要,以每股新 臺幣 20 元之價格,將 200 萬股全數轉讓給乙,惟甲於轉讓股份時,僅在股票背面之 欄位簽章,即交由乙自行向 A 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其後,乙向 A 公司申 請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A 公司以甲未於股票背面記載乙之姓名而拒絕辦理。 試問:甲乙間股票之轉讓是否有效?又若 A 公司因故擬召集股東臨時會,則 A 公司 應對甲或乙寄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始為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甲乙之間轉讓於雙方已達成共識時,相同之意思其轉讓已生效,故轉讓有效,但未於股東名簿做變更,根據公司法之規定,不得已其對抗第三者。
(2)應對甲寄發開會通知,因為甲乙之轉讓未登記於股東明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