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為甲地所有權人,B 為 A 之女,A 出資在甲地上興建乙屋,並以 B 名義為建築執照 之起造人。乙屋建築完成後,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 以下簡稱)前,A 以自己之名義將乙屋出售予 C,並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 C,C 即 以自己名義辦理保存登記。嗣因 A 經商失敗,甲地遭查封拍賣,由 D 拍定並取得 所有權,D 乃以 C 無權占有為由,訴請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