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32%)

甲公司作為承租人,於2015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8年期之不動產租賃合約,租約條件係針對甲公司對於乙公司之12樓層辦公大樓之6層空間(每樓層為相同面積)進行租用,作為甲公司的辦公室使用,甲公司之每年固定租賃給付$500,000,並於年初支付,此外,租賃期間到期時,由甲公司返還樓層予乙公司。簽約時,甲公司對於租賃隱含利率並非容易確定,惟於租賃合約簽訂之時,甲公司之增額借款年利率為5%,因此,甲公司以此利率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之認列及調整的依據。再者,甲公司對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直線法提列折舊。然而,2017年1月1日,亦即,租賃合約執行至第三年年初(甲公司已為租賃支付),考量承租人之營運因素,甲乙兩方同意修改原始租賃,其中,租賃合約之修改條件包括:租賃期間自原始租賃之8年,縮短為5年;承租樓層亦自原始租賃之6層,另行增加3層空間為使用;固定租賃給付亦增加至$650,000,並於年初支付。修改合約時,甲公司對於租賃隱含利率並非容易確定,其增額借款年利率為7%。

試算:甲公司作為承租人,原始租賃合約執行至2017年1月1日,並於合約修改之前的「使用權資產」帳面金額為何?2017年1月1日修改合約時,甲公司認列之「修改合約(損)益」金額?修改合約之後,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應報導「租賃負債」餘額?同日,應報導「使用權資產」帳面金額?(註:請務必使用下方表列之現值因子,並請將計算過程列出,於計算過程及回答問題之相關金額請皆以四捨五入至個位數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