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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原子能:輻射安全研究#43804
科目:輻射安全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五、何謂緊急曝露?在何種狀況下,設施經營者得採行緊急曝露?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 應符合那些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oal

第十七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三、防止發生災難。

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第十八條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以上引用自:https://www.ym.edu.tw/esd/RaPr/RaPr08/RaPr08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