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九二一大地震,台北縣新莊市「博士的家」C 棟 12 樓建築物整 棟倒塌並引起火災,眾多住戶逃命不及,造成 43 人死亡。該建築物是由土地共有 人於民國 80 年間合資組成之建築公司所投資興建,但租用營造廠牌照,而營造廠 所聘用土木(或結構)技師並未到場監造、勘驗及監工,致結構物低樓層瞬間梁柱 斷裂,整棟大樓倒塌。請問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及營造廠應各負那些法律 責任?試抒己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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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yang419
adamyang419
詳解 #2391397
2017/08/24
1.起造人(1)建築法第26 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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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宥
施宥
詳解 #4266754
2020/09/1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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