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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利用#111356
科目:國營事業◆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利用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即應按國土計畫法規定進行管制,請依 該法說明,若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應如何處 理(12 分)?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者,又應如何處理(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g-hao Ciu

(一)除准於修繕外,不得改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二)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者,應予適當補償: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