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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純非選1)#14949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何謂保險代位權?(5分)何謂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10分)人身保險一般不適用代位求償權的理由為何?(10分)請分別說明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第53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代位權之作用(立法理由)
一、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禁止
二、防止加害第三人之逃避責任
三、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四、降低保費,減輕投保大眾之負擔
 
以上所提到的是保險法上所賦與的權利,因此稱為權利代位。
物上代位:用於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的損失為「推定全損」時,在給付全部損失金額後而獲得該物的處治權。
 
因為人身保險中無法估計生命的價值,因此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同時,對於第三人加害,主要是以刑事責任為主,民事賠償為輔,因此無法代位行使。